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2-06
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树立新风正气,狠刹人情歪风,根据《中共远安县纪委、远安县监察局关于树立新风正气狠刹人情风的通知》要求,结合林业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除婚丧嫁娶外的操办行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本人或子女婚嫁、家人丧葬事宜,须按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操办添丁、祝寿、乔迁等事宜。凡未经批准擅自操办、超批准范围操办,均以大操大办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借机敛财的,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加重处罚。
二、不准动用公车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凡违反者追究车属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三、各单位、各股(室)"一把手"为制止大操大办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出现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对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资格。同时,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引导本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崇尚节俭、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良好风气。
四、为进一步抓好"树立新风正气狠刹人情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㈠签定承诺书。林业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均要签定承诺书,于5月15日前报局办公室。
㈡填写申报表。需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提前如实填写申报表。报告要填写操办人姓名、单位、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范围、规模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县纪委审批;各单位站长、股(室)长报局长审批;一般干部职工报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
附件:1.承诺书
2.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
中共38-365365.com党组
远 安 县 林 业 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