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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方针和责任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12-06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17-3815119

扑救森林火灾要服从指挥,分组轮流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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