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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12-30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形式进行。

1、转让程序及提供的材料: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①书面申请;②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③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④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主体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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