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12-30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⑴项目批准文件;
⑵征占用林地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⑸与被征占用林地者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
⑹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
3、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